专职科研队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6-26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人才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全力实施人才荟萃行动”,扎实推进“五十百千人才工程”,瞄准国家战略需求,聚焦国家重点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建设一支适应国家需求、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科研队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基础、应用研究及工程研发等工作,学校按照“团队导向、科学设岗、灵活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各级联合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工业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学校各单位承担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或百强创新团队等各类科研团队;学校与地方政府共建研究院等校地研究院。

第四条 专职科研岗位分专职研究员、专职副研究员、专职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四类岗位研究助理岗位分为校聘研究助理和项目聘研究助理两类。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师德师风、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品行正派、治学严谨、工作勤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专职研究员:应为国内高校、研究机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海外高校、研究机构助理教授或相当职位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拥有独立完成科研任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专职副研究员:应为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优秀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海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后;具有良好的工程应用和技术开发能力。

专职助理研究员:应为高校、研究机构的博士后,或优秀博士生;具有较好的学术基础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

研究助理:校聘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项目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 岗位聘用与考核

 聘用方式

专职研究员、专职副研究员、专职助理研究员、校聘研究助理为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以非事业编制方式聘用,其中,国家级科研机构聘用的专职研究员、专职副研究员可按事业编制方式聘用;项目聘用研究助理以派遣方式聘用;校地研究院聘用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聘用方式按研究院所在地的相关聘用政策执行。

 校聘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程序

(一)设岗招聘

各单位可按照科学研究方向及科研队伍建设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要求,经设岗所在单位审核后,将岗位需求报学校,经审批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二)评审推荐

设岗单位应成立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岗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推荐岗位候选人。

(三)学校审核审定

学校根据岗位任务、任职要求和薪酬范围等情况,审核推荐人选并提出聘用意见其中,专职研究员、专职副研究员岗位拟聘人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录用

学校审核审定完成后,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用通知,办理聘用手续。

 考核类型

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察当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重点考察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周期和任务情况与聘用人员签订《聘期工作任务书》,并对照其目标内容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聘用管理

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任务,每个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设岗单位根据人员综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聘期考核如为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可以续聘;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不续聘;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条 项目聘用研究助理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设岗并组织聘用,聘用结果报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岗位晋升

第十 学校聘用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任职情况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资历条件、评审程序等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校人字20219号)执行。校地研究院聘用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可以委托学校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原则上工作满一个聘期后方可申请学校其他岗位。学校准聘长聘教师岗位优先从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科研人员中选拔。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或获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资助的,可随时申请准聘长聘体系的相应教师岗位。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学校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财力、物价水平、人才市场等情况调整基本年薪标准,并结合聘期考核结果建立年薪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 校聘专职研究员、专职副研究员、专职助理研究员岗位人员进校后两个聘期内的薪酬,实行经费分担机制,由学校和设岗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承担的薪酬额度分别为专职研究员24万元/年、专职副研究员18万元/年、专职助理研究员12万元/年,其余薪酬由设岗单位承担;研究助理岗位人员全部薪酬由设岗单位或项目团队自行确定并承担;所在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如续聘,或者两个聘期结束后如续聘,其薪酬全部由设岗单位或项目团队承担。

第十五条职科研岗位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等津补贴均包含在年薪中。设岗单位应提供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实验及办公用房等;学校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如达到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可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可租住公寓,按照学校《青年教工公寓管理办法》(校资字〔2018〕11号)及相关政策执行。可享受节日慰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引进与考核实施办法,并报送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校地研究院聘用的专职科研岗位可参照校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评审,由校地研究院聘用,人员报人事处备案;人员薪酬待遇、管理与考核等可参照本办法,由校地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办法》(校人字201716号)文件聘用的人员仍按该政策进行管理,人员聘用结束后,文件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