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备案人员将所持因私护照(证件)
上交学校保管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为切实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证件)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和护照(证件)管理的通知》,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不使用护照(证件)期间应将其护照(证件)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人员)、离退休享受司局级待遇人员、涉密人员及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安全人员等。
请持有因私护照(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将所持因私护照(证件)于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84893493
人事处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