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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教职工退休、返聘及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5-31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7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现就201021之前教职工退休、返聘及高级专家延退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退休工作

按照学校《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66号)实施。

二、返聘工作

1.首次返聘人员(非教师岗位)按照学校《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63号)相关规定实施,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其他由各单位支付报酬的返聘人员可参照上述做法实施,无需人事处审批。

三、延退工

1.文件依据。按照学校《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66号)《教职工退休、延退工作补充规定》(校人字[2006]4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拟延退人员需填写《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2)。

2.延退工作按照自愿申请、按岗聘用、严格条件、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本人身体健康、所聘岗位工作量饱满、正高人员符合延退条件(1)和(2)为延退的原则意见。少数具有正高职称的优秀公共课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校教学科研特殊需要人员,可考虑按第(3)条延退条件延退。

四、有关事项

1.各单位须认真审核拟退休、返聘、延退人员情况(机关各部门由机关党委审核汇总),填写《2009年下半年拟退休、返聘及延退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610(周三)前将有关表格报人事处人事科。

2.退休、返聘、延退相关文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浏览人事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