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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次培养对象增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5-08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7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增选工作的通知》(苏人才办〔20095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增选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0911号),今年省人才办拟在全省增选“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现就增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与原则

1. 选拔范围、条件、办法按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苏人发[2006]3号)执行。

2. 推荐人选的年龄要求为196411以后出生。

3. 申报材料的获奖年份要求为20072009年。

二、推荐名额

各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人,如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三、有关要求

1. 请申请人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申请书》;

2. 申请书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可暂不提供,待列入学校推荐人选后再提交);

请各单位于2008515前按上述要求将材料报人事处师资办。

联系电话:8489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