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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3-31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7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宁人字[2009]32),南京市决定开展第五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近2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选拔工作要向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向我市重点民营企业倾斜,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二、选拔对象

在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教育、医疗卫生、财贸、文化艺术等领域第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周岁(1959510日以后出生)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选拔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吸收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其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多项省(部)、市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4、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对本市在该领域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5、长期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

6、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获得省特级教师、省或市名教师、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全市范围被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承担省级以上课题并取得相应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出版;

7、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省内同行的公认;

8、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获得政府表彰或享有盛名,并为培养后继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和电子信息等行业中业绩突出,有重大技术革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10、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作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的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11、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中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者。

四、选拔名额和奖励措施

1、第五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名额为30名。

2、第五批南京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材料申报

1、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可于2009510前通过南京专家博士后网(www.njzjw.gov.cn)进行申报(涉密人员可直接报送书面材料)。

2、经市人事局确定后的正式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综合报告一份。综合报告主要反映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和推荐意见(须一人一写,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2)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请注明公示范围、时间)。

3)有关证明材料一份,需编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以下内容:

a.请打印南京专博士后网上“个人基本情况”中的“基本信息”表一份,由单位审核实并盖章。

b.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c.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书复印件;

d.网上“获奖情况栏”中所填写的各个奖项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e.已正式出版的专著、论著总目录(列出书名、出版时间、出版社名称);

f.已正式发表的论文总目录(列出论文标题、发表时间、刊物名称、期号)

g.能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一篇论文复印件。

以上所有书面材料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再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