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单位: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宁金管规〔2023〕3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标准。学校自2023年9月工资中开始调整,并补缴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产生的差额,由学校统一缴存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住房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且同时调整,并在2023年9月工资中按规定补发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的调整差额。
人事处/高级人才办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