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6-12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7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914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917号),现就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我校可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各1人。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学校专任教师。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社会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来曾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2.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曾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三、推荐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每单位限报1名教师候选人、1个候选集体。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若确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组织拟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填写相应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一份于619前报人事处师资办。先进事迹要求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

四、推荐评选说明

根据推荐评选办法,推荐全国模范教师人选而未入选者,将作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参选;推荐国家级表彰而未入选者,将作为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