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与社会保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5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1358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符合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及编外合同制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
(一)2012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登记。
(三)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3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2012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考取技术等级的、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四)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五)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六)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工作年限申报相应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且工作年限满5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七)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外合同制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按首次申报规定的条件参加培训考核。
(九)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工勤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工作年限2年(各放宽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1.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2.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市级技能竞赛取得前6名、军队军级以上技术比赛中取得前3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前三名),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6.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
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复印件,经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执行。各地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放宽条件,不得自行突破。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的工勤人员,须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批准,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申报考核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编制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符合放宽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报所在市县工考办和受委托的培训单位。
(三)符合申报资格者须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其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分别进行。受各市工考办委托的培训单位,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由各市工考办组织实施,报省工考办备案。
(四)部分特有工种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各地将特有工种培训人数统计表(附件2)于4月底前上报省工考办。部分人数较少的小工种可提前二年培训,到期发证。
(五)各地工考部门要建立培训申请备案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
(六)汽车驾驶员和计算机信息处理员两个工种的高级工考核今年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理论考试,各地将参加考试人数于5月底前上报省工考办(附件3)。
(七)时间安排:报名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0日。4月上旬为资格审查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为培训、复习阶段;6月为考试、考核阶段。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核发时间统一为2013年8月31日。
四、证书发放
(一)《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试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市工考办及各有关单位在培训考核结束后,于8月30日之前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附件4)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工考办。省工考办核实并统一编号后,将证书发放至各市工考办或有关单位。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遗失需补办时,需向当地工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以及有关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启事,工考部门审核后方可补办。
五、工资待遇兑现
机关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根据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兑现工资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一)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考核,由市工考办统一组织实施。省直及省直驻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各工种培训单位见附件5)。 
(二)已出台省行业部门特有工种考核办法的由其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县工考办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人员推荐等工作。
(三)各市工考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各项工作。
(四)各培训单位要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规范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训课程体系,不断创新培训手段、培训内容、培训模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力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五)加强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六)各级工考部门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并注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